首次因重大疫情而举行悼念
国家哀悼活动作为国家仪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成立以后便已存在。在上个世纪,哀悼活动一般为逝世的国家领导人而举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先后为任弼时、周恩来、朱德、毛泽东、李先念、邓小平、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举行过下半旗志哀活动。其中毛泽东同志逝世后,还曾设立全国哀悼日。
我国第一次为逝世普通公民“降旗志哀”是在1999年。当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造成邵云环、许杏虎、朱颖三位烈士牺牲。国务院决定,5月12日, 北京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所在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在地, 新华社澳门分社所在地下半旗志哀。
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后,我国开始确立为国民特别重大伤亡事件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惯例。笔者通过对国务院公开的政策文件检索发现,自本世纪以来,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公告仅有4件,全部都是关于哀悼活动的公告,分别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以及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其中,前三次都是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伤亡而举行,而今年则是首个因重大疫情而举行的悼念活动。
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指定3天(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并要求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全国人民静立默哀。
而在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发生后,国务院在公告哀悼活动时,要求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2014年起,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当天,在国家公祭仪式主会场下半旗。
根据国务院的公告,此次悼念除了要求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同时增加了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等要求。
而悼念活动举行的时机,也通常蕴含着深意。前三次活动基本选在灾难发生后的第七天,这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对丧葬礼仪的“做七”传统,以示对死者的隆重祭奠。此次选择在清明节举行,本身也包含了对英烈与逝世同胞的追思。
国旗将先升后降
对死难者进行国家悼念,已成为国际通行规则。事实上,在伤亡惨重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许多国家政府也会设立全国哀悼日,悼念逝去的公民。
虽然我国成文法没有对国家悼念活动的流程、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国旗法对“降旗志哀”有着细致要求。
国旗作为国家象征和标志,为显庄重,升降都有特殊流程。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为此,国办在下发各地的通知特别予以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降旗、默哀、鸣笛、警报外,为显示哀悼的肃穆,按照此前的惯例,各级政府官方网站以及各大门户网站将转为黑白页面,全国各大电视台台标将变为黑白。同时电视剧、游戏等一切形式的娱乐活动也将暂停。
当五星红旗缓缓降下的时候,我们能回想起那些时刻。
那些鲜活的、微笑着的脸庞,以及他们与死亡和命运抗争的轨迹。他们曾来过。
我们应明白,国旗为天下苍生而降。
你必须要了解的“下半旗”知识
关于下半旗,我们需要知道哪些知识?《国旗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01
为谁下半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因此,《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尚无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有此待遇的。
1990年《国旗法》通过之前,国旗在何种情况下下半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1990年之后,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志哀的标准,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
共和国对逝世的外国人的吊唁,规格最高的应属前苏联领袖斯大林。斯大林于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国政府发布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国下半旗志哀。志哀期间,全国各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学校及人民团体一律停止宴会、娱乐。此后,以1969年为界,中国为逝世的外国人下半旗的频率和范围均有明显变化。
在1969年9月9日为逝世的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及之前,下半旗的频率较高,以1953年为起点,16年间共发生过12次;其范围绝大多数为“我国各地下半旗”,基本上都是为去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领导人降旗。
而在1969年后,中国为逝世的外国领导人降半旗的频率大幅降低,其范围也不再是“全国各地”,而主要为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和外交部。
在《国旗法》出台之前,为哪位外国人下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意识形态以及国际政治环境,从斯大林到胡志明,受到下半旗待遇的大都是与中国亲近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随着意识形态淡出国家政治,下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
02
如何下半旗?
下半旗,并不是将国旗降至旗杆的一半处,也不是直接把国旗升至旗杆的一半处。那么,如何下半旗呢?
《国旗法》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03
“志哀”还是“致哀”?
从文字意义上看,“致”是送达的含义,“致哀”就是用语言向别人传达自己对某人某事的哀意,传达的对象是确定的。而“志”是铭记、铭刻的含义,“志哀”就是以某种方式或活动来哀悼,哀悼对象不确定,比“致哀”要严重,比如:下半旗志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致哀”是专指个别的某一次的哀悼行为,“志哀”则是集体的大型的表示哀悼的方式。
04
下半旗的源起
下半旗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志哀方式。当某个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物逝世后,以下半旗表示哀悼。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一天,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时,船长不幸逝世。船员们为了表示对已故船长的敬意,将桅杆旗帜下降到离旗杆的顶端有一段距离的地方。当船只驶进泰晤士河时,人们见它的桅杆上下着半旗,不知何意。一打听,原来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长。到17世纪下半叶,这种志哀方式流传到大陆上,遂为各国所采用。从中不难看出,下半旗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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