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亦涵的名字的意思是什么
蔡亦涵,
数理:[高楼望月]温和平静的优美发展数。[大吉]
签语:温和平静,智达通畅,文昌技艺,奏功洋洋。
含义:温良和顺之象。有智达的能力,在文艺技术方面定能发展,取得成功。若怀大志成就大业者,须用最大气力,以补不足之威势。因其缺少胆略气魄,故此数实为保守平安的吉数。此数最适合女性,男性用则倾向消极。
三才配置:(三才配置吉凶为姓名之核心,请重点关注!)
您姓名的天地人三才配置为:金火金
。姓名解析:基础运及成功运均劣,绝对不能成功,更谈不上发展,易导致身心过劳、神经衰弱及病难、短寿等凶兆。于青年、中年期间惨遭受断肢残体意外之灾,患肺病,克配偶,家庭及部下之间多争执,甚至发狂或变死,易生心身过劳及病难,有患肺病、发狂或遭难急死之虑。(凶
)
基础运:表面安稳,内实茫然,和家庭或亲友之间易发生纠纷。也易患精神和呼吸器官的疾病。(吉)
成功运:上进伸展较困难,心劳累,易患神经衰弱,严重者有发狂的可能。易患肺病等难症。(吉)
社交运:好礼而多情,感情敏锐,气短易怒;爱好权势和声誉,喜装饰,恋美貌。大多礼貌热情。(吉 )
人格23之数理暗示:
首领运、女有孤独运
地格18之数理暗示:
次吉祥运、艺能运、刚情运
外格13之数理暗示:
首领运、吉祥运、艺能运
总格35之数理暗示:
艺能运、女德运
你的名字起得非常棒,成功与惊喜会伴随你的一生。但千万注意不要失去上进心。
蔡亦涵的姓名评分为:95
亦字取名寓意是什么?
亦字取名的寓意为温婉贤淑。其取名搭配有:
1、亦锐、亦仁、亦鑫、亦跃、亦烨、亦卓、亦翔、亦昊、亦煜、亦宏、亦蓝、亦书、亦恺、亦黎、亦升、亦峰、亦祖、亦源、亦廷、亦玚、亦辰。
2、亦霖、亦楠、亦瑞、亦颜、亦柏、亦禹、亦纶、亦达、亦州、亦嘉、亦榕、亦涛、亦同、亦仕、亦庆、亦善、亦业、亦坤、亦格、亦杰、亦尚。
3、亦佑、亦来、亦豪、亦炎、亦扬、亦森、亦朔、亦越、亦荣、亦亭、亦宇、亦彦、亦康、亦昱、亦晨、亦淼、亦会、亦淳、亦志、亦成、亦哲、亦军、亦晗、亦秋。
4、亦泽、亦晓、亦立、亦波、亦沛、亦岩、亦迅、亦昌、亦诚、亦睿、亦学、亦宁、亦岳、亦航、亦晋、亦辉、亦元、亦瑜、亦维、亦训、亦本、亦芳、亦敏、亦帆。
5、亦良、亦伟、亦炜、亦远、亦蔚、亦舒、亦婷、亦雯、亦君、亦欣、亦华、亦涵、亦萍、亦红、亦平、亦菲、亦凡、亦丹、亦奇、亦楠、亦玲、亦舒、亦梅、亦琳。
杨亦涵:这个名子取得好吗?又有什么含意
“杨"同“扬”谐音,意:张扬。“涵”意:内涵。“杨亦涵"即:张扬个性而不失有内涵,恰到好处,好名字。
薄志栋和薄亦涵是什么关系
薄志栋和薄亦涵是兄弟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上诉人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公司)、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保理侵权纠纷一案,基于北京银行在原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保理合同纠纷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北京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期间,北京银行变更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2017)津民初16号民事判决,北京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瑞平、陈士伟,被上诉人中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京、杨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北京银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忽略本案最重要证据事实,中再公司对虚构合格应收账款数额、付款期限的确认,造成本案根本错误。商务合同的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完全不符。中再公司对北京银行《回执》表明“确认同意其内容”。一审法院仅从文件出发判定中再公司不“明知”保理合同无需负责错误。(二)中再公司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行使的不是抗辩权,而是请求权与形成权,合同解除不能不经北京银行同意。根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中再公司承诺“申请人在上述商务合同项下仅转让权益而不转让义务和责任,商务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仍由申请人向贵方履行”,中再公司已明确放弃对北京银行的抗辩权。一审判决认为“中再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确认行为,并不影响其行使买卖合同项下的抗辩权”错误。(三)一审法院对于《工业品买卖合同》有效期的认识定性错误。一审法院将交(提)货期间错误的认定为合同有效期。退而言之,即使交(提)货期间为合同有效期,也并不是权利义务存续期。有效期过后,并不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一笔勾销,并不意味着以前承诺可以作废,原有效力依然存续。中再公司向北京银行承诺“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上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或取消,则申请人须出具经北京银行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文件方为有效”,并不会因为合同有效期的经过而失效。(四)一审法院认定中再公司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无关联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五)一审判决认定乾坤公司亦不构成侵权行为,系定性错误。乾坤公司与北京银行订立保理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应收账款,却虚构事实,提供未来应收账款;乾坤公司承诺“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上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或取消,则申请人须出具经北京银行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文件方为有效”,却擅自与中再公司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使用侵权和违约的权利,一审判决因为北京银行与乾坤公司之间订立有保理合同就否定乾坤公司侵权责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中再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事实和理由:(一)北京银行未获清偿和中再公司无关,该行未受清偿的结果(该结果尚未确定)与中再公司无因果关系。中再公司和乾坤公司签订合同是商业行为,中再公司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配合是合法行为。(二)中再公司并未与乾坤公司虚构应收账款。1.法律上存在“未来应收账款”。《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合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系统也明知存在“未来应收账款”。2.本案是“未来应收账款”。本案的“未来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且当年完全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应收账款。中再公司对于乾坤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是无法预期或控制的。(三)中再公司依法解决与乾坤公司的合同纠纷是合法行为。即使合同并未解除,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于先履行义务一方乾坤公司未实际供货,故后履行义务一方中再公司无付款义务。此外,在程序上,北京银行不能在另案诉讼中对合法的诉讼结果提出质疑,其只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等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与北京银行经济利益完全无关。调解书不涉及北京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义务由乾坤公司承担,中再公司和乾坤公司的纠纷没有通知北京银行不侵害北京银行的权利。(四)北京银行未受清偿的主要原因是:1.北京银行送达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没有对应收账款作出与保理合同相同的限定,中再公司是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定义对其进行的理解。2.本案所涉北京银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与其他银行不同,其他银行均写明,债务人一旦签署即视为放弃基础合同项下的抗辩、抵消等权利,并保证按期付款。北京银行的通知中无上述内容,其权利也与其他银行不同。3.北京银行未依据保理合同核实货物是否交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谨慎、善意履行,有关风险应自行承担。《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第5.2.1约定:“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于转让日前,按北京银行的要求提前将下述文件送达北京银行:……相关商务合同、……以及货物交付证明或发运单据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北京银行合理要求的申请人正式签署的关于应收账款及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北京银行答复“在我方取得中再出具的回执后,基于回执的效力我方发放贷款,不需要所有材料是齐备的。”“我们不问是否供货,对双方之间的贸易过程是不问的”。“银行根据应收账款通知书,我方确认的是结果,对具体实际履行过程不关注”。上述事实表明北京银行未依约审查乾坤公司供货情况,有关风险应自行承担。
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未提交答辩意见。
北京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再公司偿还所欠北京银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25193600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的相应利息(从2013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乾坤公司对中再公司上述给付事项在北京银行未受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对乾坤公司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连带承担律师费40万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承担。本案重审期间,北京银行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中再公司、乾坤公司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赔偿北京银行损失137030666.67元,包含保理融资款本金1亿元、催账期利息231万元、逾期利息33520666.67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自2017年6月30日起逾期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一审律师费40万元,二审律师费50万元,发回重审一审律师费30万元;2.判令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在乾坤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中再公司、乾坤公司、薄志栋、薄亦涵、兰克芬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日,北京银行与乾坤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20910123344-0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北京银行向乾坤公司提供最高为2亿元的授信额度;本授信合同下保理业务最晚到期日不得超过2014年1月1日;授信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2012年7月2日、2012年7月15日,北京银行与薄志栋、薄亦涵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薄志栋、薄亦涵对乾坤公司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2亿元)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限为2012年7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基本条款6.2条载明,主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主合同债务的,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北京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其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债务履行保证责任。2012年7月2日,兰克芬向北京银行出具《同意保证担保承诺书》,同意为乾坤公司在北京银行金额为2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120910123344-0;同意在担保人薄志栋为上述借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后,与薄志栋共同承担担保义务,共同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各项约定,并以全部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谁帮我解释下名字叫亦涵有什么含义
亦在古文中为也,又
涵则是涵义,内涵
所以这个名字是 有十分的内涵的人,很有韵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