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外国见过什么“奇葩”法律?
奇葩哪都有,外国特别多!
法律原本是严肃认真的存在,可是外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却让人忍俊不禁,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些外国的“奇葩”法律……
在美国加州,法律规定,偷窃金额在950美元以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即便被抓到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所以,当地的小偷都很老实,从来不偷价值超过950美元以上东西,偷钱包发现里面有1000美元的时候,还会找回50美元。
在美国,法律规定,正常工作和创业需要缴税,偷窃和一些非法所得,同样需要缴税。(小偷:我偷点钱容易吗?)
在美国俄亥俄州,法律规定,警察可以通过咬的方式让狗狗安静,你没有看错,就是“咬狗”,在狗狗最擅长的领域击败狗狗,彻底摧毁它的自信心,使其保持安静。
在美国亚利桑那州,法律规定,遭遇歹徒袭击时,只能使用跟歹徒一样的武器进行防卫,歹徒用刀,你也只能用刀,歹徒用枪,你也只能用枪,一旦你的武器比歹徒的武器强,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歹徒:拿一把最大的刀,确保自己占上风!)
在美国阿肯色州,法律规定,男人每个月都可以合法地打一次老婆,但每个月仅有一次,可以不打,但不可以多打。
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规定,禁止伪装成富二代,禁止虐待雪人,一旦违反,将会被罚款,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逮捕。(雪人:我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不敢动我的样子!)
在美国的阿拉斯加州,有3条关于麋鹿的法律,不能灌麋鹿喝酒,不能将活的麋鹿扔出正在飞行的飞机,不能从飞机上俯视麋鹿。
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大象耕地,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如果把大象停在停车位上,需要支付一笔停车费,由此可见,两个州对大象的使用方法不同。
在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兔子不能压着水管,否则要面临罚款。(兔子: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在美国的北卡州,法律规定,猫和狗打架也属于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要面临改造。
在美国的芝加哥州,法律规定,禁止任何人给狗狗喝威士忌。
在美国的密苏里州,法律规定,年龄在21-50岁之间的单身男性,每年都要交1美元单身税。(钱虽不多,伤害性极强!)
德国篇在德国,越狱属于合法行为,只要能越狱成功,就能获得自由,但是在越狱过程中,不能损坏任何物品,否则就犯下了毁坏公共财产罪,不能袭击别人,否则就犯下了故意伤害罪,甚至穿着狱服离开,都属于偷窃监狱财产,所以,无罪越狱的难度非常大。
在德国,法律规定,婚礼上因为醉酒不知道自己正在结婚的,婚姻无效,结婚之后,夫妻如果打架,枕头也会被认定为武器。
在德国,法律规定禁止燃放原子弹,同样的法律在美国犹他州也有一条,禁止私自引爆核武器。
在德国,法律规定,禁止在下水道游泳,禁止在足球场上种树,禁止裸体驾车的人下车,禁止汽车空着油箱停在高速公路上……
法国篇在法国,法律规定,非法入侵别人住宅,超过48个小时还没有被主人发现的,便能享受房屋的居住权!
这条法律看似奇葩,看似不可理喻,但是在法国却是真实存在的,而且类似的案件也时常发生,华人房东就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这位华人房东住在巴黎,他有一套出租屋,前任租客离开之后,他没有时间去打理,就闲置了一段时间,等到抽空去打理房子的时候,却发现房子被人非法入侵了,里面住着一对母女。
房东十分气愤,想要把母女两人赶走,可是母女两人就是不走,警察赶到现场之后也无计可施,因为根据法律来说,母女两人占领房子已经超过48小时了,所以,她们拥有房子的居住权。
房东一怒之下,将母女两人告上了法庭,结果却被法院驳回了,理由非常简答,占领房子的女人,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所以她们拥有优先居住权。
哇,我一个过路的看客都被气得不轻,华人房东作为当事人,房屋被人强取豪夺,心情就更不用说了,不过这条法律也给人打开了一条思路,为什么还要买房呢?想要什么地方的豪宅,直接非法入侵不就行了吗?
澳大利亚篇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只有拥有电工证件的人,才能进行更换灯泡,普通人私自更换灯泡属于违法行为。
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抓鸽子属于违法行为,轻则处罚几百欧,重则直接遣返。
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可是,未成年人抽烟却不违法,这……
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一次性携带超过50公斤土豆,属于违法行为,抓到一次罚款2000欧,抓到两次罚款5000欧。(土豆:受宠若惊!)
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抓,不仅要面对2500欧元的罚款,还要面临最长6个月的监禁。
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破坏婚礼属于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当女朋友跟别的男人结婚的时候,男人不能去抢婚,只能老老实实在一边看着,哇,好残忍!
其他国家在丹麦,法律规定,去饭店吃饭的时候如果没有吃饱,是可以不用付钱的,为了赚钱,饭店会一直给客人添菜,一直让客人吃饱为止。
在丹麦,法律规定,无论白天还是黑夜,开车的时候必须要打开车灯,车灯能吸引路人和其他车辆的注意,减少交通意外的发生。
在泰国,出门的时候必须要穿内裤,警察每天都在街头巡视,他们会根据一个人走路的姿势来判断是否穿内裤,多年来,早已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
在泰国,法律规定,不能把钱踩在脚下,不能躺在钱上睡觉,因为钱上印着泰王的照片,无论是把钱踩在脚下,还是躺在钱上睡觉,都是不礼貌的。
在英国,自杀属于违法行为,自杀成功者不予追究,自杀失败者一旦被抓,最高会被判处死刑,嗯~想不通!
在新加坡,到处蹭网,偷偷连接邻居家的无线网,会被认定为黑客行为,最高面临长达3年的监禁。
在新加坡,酒驾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面临监禁,还要处以鞭刑,一鞭痛彻心扉,两鞭鬼哭狼嚎,三鞭皮开肉绽……
在阿根廷,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娶自己的亲哥哥或者亲弟弟,但是可以娶自己的亲姐姐或者亲妹妹。(我10年脑梗都想通了,愣是没想通这条法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班属于非法行为,羡慕啊,羡慕!
在瑞士,法律规定,晚上10点之后禁止冲马桶,冲马桶属于扰民,是违法的。
在挪威的朗伊尔城,法律规定禁止死亡,因为当地紧紧挨着北极点,气候寒冷,尸体无法在地下分解,会一直保存下去,从而滋生很多细菌。
在日本,肥胖是违法的,法律规定,40岁以上人群,男人腰围不能超过32英寸,女人腰围不能超过36英寸,否则将会遭受处罚。
在伊朗,法律规定,喝酒之后开车属于违法行为,要处以鞭刑,微醺状态下,轻轻的打,烂醉情况下,则是猛烈的抽打。
在埃及,法律规定,恋人在路上接吻属于违法行为,最高要面临长达1年的监禁,包括居住在一楼的住户,如果没有拉上窗帘,室内也算是路上,要面临同样的惩罚。
以上便是外国的“奇葩”法律了,你觉得够奇葩吗?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庭审制度区别?
一、代表国家不同: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法国、德国、日本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二、源自不同: 1、大陆法系: 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 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现在的一些港剧里,打官司的律师都不像以前那样带着假发了呢?
我们经常在TVB的律政剧中看到香港的法官和律师无论男女都要戴着假发来进行法律宣判。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法官都戴假发的,我们都知道在1997年之前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而英国的法官和律师都有戴假发的传统,香港回归以后,这种英国式的司法制度仍然沿袭了下来。
那么为什么英国的法官和律师要戴假发呢? 关于这个传统的成因有很多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在中世纪时,英国地区的司法人员们因过度劳累,头发掉的很厉害,秃头的很常见。 为了保持良好的形象,律师和法官就约定在法庭上统一带上银白色假发套了。不过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依据,英国许多男性脑力劳动者都有脱发的,比如威廉王子,才三十多岁就已经秃顶了,虽说现在欧洲人也习惯了秃顶、光头的形象,不过在法庭上这就不大雅观了。更何况在中世纪那个非常讲究绅士风度的时代。
还有一种说法是,在1620年前后,英国国王路易十三为了掩盖自己秃顶而戴假发,皇室和贵族争先效仿,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于是将这种时尚之风带入了司法之中。这种说法还是有一定可信度的,因为高跟鞋就是由一位国王因为个子矮而特别定做的,后来在贵族之间流行了起来,直到现在已经变成了女性的时尚。
还有一种说法,据说法官只要穿上黑袍、戴上假发,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一些私心和杂念,成为法治的代表,真理、公正的化身。这种假发虽然看起来就特别假,但是给人一种庄重、神圣之感,似乎带上假发能增加不少权威。
不过,就算在我们平常人来看,法官和律师带着假发也不舒服,他们感觉就更难受了,这种假发不仅很热还容易发臭。在现代文明社会实在不是一种优秀的传统,于是,英国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2日开始,除了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外,大多数英国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都可以不再佩戴假发了,是不是很人性化呢。
简述一下英国司法制度···急?
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 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陪审制度 源于诺曼王朝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了下来。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制度。原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审团。1939年陪审团人数由12人减至 6人(叛国罪除外)。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概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特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其中判处日本七名甲级战犯(东条英机、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绞刑。
目前全世界唯一健在的东京审判历史见证人,亲历者为高文彬,他于1946年远赴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参与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工作,担任中方翻译与中国检察官秘书,每天的主要工作是搜集证据与翻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仅代表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进行了审判,还在概念上将“侵略和反侵略战争”的区别具体化。中国法学家王铁崖在为梅汝璈所著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所作的序言中写到: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这位法学泰斗还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次战犯审判——纽伦堡和东京的战犯审判,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lawyer,barrister和solicitor有什么区别?
一、具体指意不同
1、lawyer是律师的总称。
2、barrister是英国的出庭律师。
3、solicitor是英国的初级律师,为barrister的出庭准备材料。
4、attorney主要指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代理人。
二、用法不同
1、attorney主要用于美国,指代理当事人处理遗嘱检验等法律事务的律师,有时可与lawyer通用,泛指辩护律师。
2、lawyer普通用词,指精通法律规则并有权以法律代理人或顾问身份在法庭上执行法律或为委托人服务的人。
3、barrister主要用于英国,是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进行辩护的出庭律师。
4、solicitor除了作初级律师的意思外,还可以是恳求者,求婚者,〈美〉掮客,募捐人。
三、读音不同
1、attorney的英式读法是[Y't\衝i];美式读法是[Y't\衦ni]。
2、lawyer的英式读法是['lT衘Y(r)];美式读法是['lT衘Yr]。
3、barrister的英式读法是['b鎟jstY(r)];美式读法是['b鎟jstYr]。
4、solicitor的英式读法是[sY'ljsjtY(r)];美式读法是[sY'ljsjtY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