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什么意思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百块都不给我是什么梗?
“一百块都不给我”为2014网络视频热门事件,意为做人过分,带有调侃意味。
近日,深圳两男子当街吵架的视频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事情起因是一对深圳男同性恋争执,其中戴小红帽的男同性恋向警察抱怨到:“他把我叫过来,他把我玩了,连一百块都不给我,这种人好恶心的,好坏的!”
其中一戴着小红帽的男子因为其尖细的嗓音和“雷人”的言语引来网友关注。事发后,黑衣男通过微博追问,究竟是谁泄露了视频,并称视频被传到家乡小县城,对自己影响很大。
有律师也认为,上传这样的视频上网确实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南山警方随后回应称,并非警方执法记录仪记载的内容,警方还强调说,请大家尊重他人隐私权,同时也要在公众场合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
扩展资料
温岭一对男女上演现实版“一百块也不给我”
2015年时,杨先生38岁,不久前离了婚。通过媒人介绍,他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江女士。江女士36岁,来自临海。两个人彼此加了微信后,聊了起来。
微信上,江女士的头像挺漂亮。聊天时,语音甜美又温柔。渐渐地,杨先生对江女士产生了好感。
于是,两人相约来到了温岭温峤楼旗某公园。初次见面,江女士显得有些拘束。杨先生为人直爽,单刀直入地问江女士的私生活。江女士见杨先生人不错,毫不隐瞒地说有个儿子。
杨先生已经有个儿子了,如果加上江女士的儿子,他觉得两个儿子负担太重。于是,杨先生很明确地表示,江女士应该把儿子给前夫,否则,他绝不同意婚配的。
江女士呢,怎么也舍不得儿子,表示不会放弃儿子的。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人就此分手。这时,江女士提出,自己大老远地从临海跑到温峤,杨先生怎么说也拿点路费出来吧!而杨先生不肯出这冤枉钱。
两人开始为此争辩。杨先生要走,江女士不让,拽住了他。一来二去的,江女士摔倒在地。气不过的她,马上起身扇了杨先生一个巴掌,两人吵打了起来。
有路人看见后报了警。在派出所里,两人各自叫屈,还时不时地彼此顶几句。“凭什么大老远让我过来,你说不行就不行吗?给我一百块,我要打的回家!”“我凭什么给你,我看中你了才会给的。”
在民警的几回调解下,杨先生同意给江女士50元路费,而江女士则象征性地赔了20元医药费。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政府-温岭一对男女上演现实版“一百块也不给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百块钱都不给我 (2014网络视频热门事件)
公共场合拍摄明星会侵犯人权吗?不愿被拍应该怎么办?
你好,我觉得公共场合拍摄不愿公开的明星算侵犯人权。明星发现被人拍摄,要根据被拍摄的地点,拍摄者的身份和行为特点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处理,但一定要淡定,不能莽撞。一、至于民众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对外公布的,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并未对外公布,亦或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的场合在摄影棚内、室内或者其他非公共场合,那偷拍行为便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二、公众人物感觉受骚扰可报警处理。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证实被偷拍,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对方删除已拍摄内容。即便拍摄者是用于个人欣赏,也已经触碰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红线,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骚扰,甚至可能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骚扰过分的话可直接报警。三、偷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偷拍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所以明星应当对隐私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容忍的限度应为法定。所以说,明星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不过有些狗仔及私生饭实在是太过分,简直要把明星逼到崩溃,所以才出现了一例又一例的明星怒斥、动手事件。总之不论是狗仔还是私生,是为了营销热度还是因个人喜好,都应该守住底线,毕竟明星也是人,同样需要私人空间!
祝你工作顺利。
隔壁老王的梗出自哪里?
隔壁老王,最早出自一个网络笑话。
内容大致是:一对夫妇生了一个小孩,取名叫小白。小白渐渐长大了,开始学说话。为了让家里的老人家开心,于是就先教他喊“爷爷”,小白就喊“爷爷爷爷”,结果过了两天,爷爷死了。
家里人又教小白喊“奶奶”,小白不久也学会了喊“奶奶奶奶”,结果过了两天,奶奶也死了。接下来轮到学喊“爸爸”了,小白的爸爸非常紧张,他一下就学会了喊“爸爸”,接下来的两天里,爸爸彻夜未眠,睡不安稳。结果两天后,隔壁老王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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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相关新闻:
如果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却不是孩子的生父,麻烦的事情便会随之而来。不久后,在德国,孩子的母亲必须交代谁是生父,否则违法。
一般情况下母亲都会知道,谁是孩子的生父。但德国迄今的法律是,母亲可以保持缄默,不说谁是孩子的生父。德国联邦司法部长马斯(Heiko Maas)推出一个新法草案,将改变这一状况。
他说,推出这一新法的目的是,在非亲生父亲提出赔偿诉讼时,裁决可以建立在更可靠的法律依据基础上。根据新法,孩子的母亲在对方询问时必须交代孩子的亲生父亲。
联邦家庭部长施维希格(Manuela Schwesig)对马斯出台新法的设想表示欢迎,但她也说,用法律手段解决如此复杂的家庭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难。
31日,该法草案将在内阁表决。法律草案的相关文本写道:“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有义务向为孩子提供生活费的第三者交代,受孕期间同谁发生过性行为。”
不过,这条“坦白义务”也有例外,比如坦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母亲的个人隐私权受到特别严重的破坏。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必须由法庭解释。
德国联邦司法部推出新法是对去年联邦宪法法院一个裁决的回应,其实早在2011年联邦法院已对此有过裁决。该裁决的内容是,如果一个父亲怀疑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必须在两年内正式提出质疑,以追回已经支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