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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国家能不能认可: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会员身份?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民间组织,会员身份也是民间组织会员的身份。不是国家机构不属于国家认可。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合法吗?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于1995年3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核准登记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成立有何意义?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
加强国际文化交流,
为促进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贡献力量。
中华文化促进会和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什么关系
不一样,政治层面都不一样。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综合性更强区域组织庞大。举办了重大的国际活动,产生最大的影响力。首先他是由李瑞环倡导、叶选平担任第一任会长。政治起点高,后来由文化部的常务副部长高占祥担任会长。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就是一级社团组织,在国内做做活动。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Council
【第二条】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由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并对其具有一定造诣的个人和单位组成,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略)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文化事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程序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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