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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秀传统文化(苏州优秀传统文化手抄报)

其中也会对苏州优秀传统文化手抄报进行解释,3、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都有哪些民间文化?洞庭(山)碧螺春茶更是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宋锦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是中国苏州传统手工技艺之一,宋锦织造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江苏省苏州市地方传统手工技艺。是中国古老、独特的一种传统织造工艺,苏州...

今天给各位分享苏州优秀传统文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苏州优秀传统文化手抄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苏州市都有哪些民间文化?

传统艺术:有缂丝、刺绣、玉雕、木雕、牙雕、核雕、瓷刻、竹刻、剪纸、泥塑、草编、灯彩、九连环、民俗挂件等上千个品种。

传统节目:苏州弹词(苏州弹词的表演通常以说为主,说中夹唱。唱时多用三弦或琵琶伴奏,说时也有采用醒木作为道具击节拢神的情形)。

民间工艺:苏绣、制扇、玉雕、缂丝、木刻年画、红木小件、剧装戏具、民族乐器等等。

园林文化:苏州园林

建筑文化:古代建筑的布局规划、风格独特和工艺精湛的建筑构件,也括木雕、砖雕、石雕和闻名遐迩的“金砖”等。

民俗文化:其在时令、节气、观光、禁忌、祭祀、服饰、曲艺、方言、民谣、器具等方面,更表现出浓郁的地方风情。

美食文化。

苏州文化遗产是什么?

苏州文化遗产:

1、昆曲

昆曲,原名“昆山腔”(简称“昆腔”),是中国古老的戏曲声腔、剧种,是中国汉族传统文化艺术,特别是戏曲艺术中的珍品,被称为百花园中的一朵“兰花”。昆曲发源于14世纪中国的苏州昆山,已有600年的历史,是世界三大古典戏剧之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第一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是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也是苏州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苏绣

苏绣是苏州地区刺绣产品的总称,中国四大名绣之一,与湘绣、粤绣、蜀绣齐名,其发源地在苏州吴县一带,现已遍衍江苏各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苏绣在艺术上形成了图案秀丽、色彩和谐、线条明快、针法活泼、绣工精细的地方风格,被誉为“东方明珠”,中国苏绣工艺已达到很高的水平,绣品多次在国际国内获奖。

3、碧螺春绿茶制作技艺

碧螺春是中国传统名茶,中国十大名茶之一,属于绿茶类,此茶白毫显露,色泽银绿,翠碧诱人,卷曲成螺,产于春季,故名“碧螺春”,已有1000多年历史,因产于苏州太湖的东洞庭山及西洞庭山,又称“洞庭碧螺春”,唐朝时就被列为贡品,洞庭(山)碧螺春茶更是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江苏著名的特产。

4、宋锦织造技艺

宋锦织造技艺是中国苏州传统手工技艺之一,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州生产的宋锦,织工精细,艺术格调高雅,具有宋代以来的传统风格与特色,与元明时期流行的光泽艳丽的织金锦、妆花缎等品种有着明显的区别。2006年5月20日,宋锦织造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苏州缂丝织造技艺

苏州缂丝织造技艺,江苏省苏州市地方传统手工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缂丝,又名刻丝,是中国古老、独特的一种传统织造工艺,主要存在于苏州及其周边地区。苏州缂丝自南宋以后,盛名全国,成为主要产地。明清时代,苏州缂丝仍昌盛不衰。2006年5月20日,苏州缂丝织造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苏州缂丝织造技艺,江苏省苏州市地方传统手工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缂丝,又名刻丝,是中国古老、独特的一种传统织造工艺,主要存在于苏州及其周边地区。苏州缂丝自南宋以后,盛名全国,成为主要产地。明清时代,苏州缂丝仍昌盛不衰。2006年5月20日,苏州缂丝织造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珍贵的、濒危的、具有历史价值和吴文化渊源的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三)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

(四)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确定为文物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第三条 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和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义务与权利。第五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三)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名录;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人才和濒危项目传承人的培养;

(五)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经费;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划、建设、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第七条 政府鼓励支持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和有关交流活动,对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和开发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和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采取以下四种基本方式:

(一)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二)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三)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四)通过对传承人(代表)和传承单位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第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可以征集、收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对征集、收购来的资料和实物要妥善保管。

政府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收藏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科技馆、艺术院校、艺术表演团体、科研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收藏、研究、展示和交流。

艺术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创造条件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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