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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封建礼教是吃人的礼教
封建礼教通常指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统治者所强调的一系列压制思想自由人格独立的理念,导致人民愚昧、麻木,失去做人的尊严,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事情的是非对错失去判断力,任由统治者剥削压迫。在这样的传统文化氛围当中,作为个体人的天赋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样的思想文化政策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作为人的尊严,甚至是基本生存权利遭受任意的剥夺,以比喻的词语来形容就是“吃人”的。
鲁迅说的“吃人的礼教”指什么?
“吃人”是《狂人日记》的重心。这里所有的人(除去“我”),都是要“吃人”的。无论是社会受益阶层的赵贵翁,作为“礼教”和“家长制”化身的“大哥”,还是社会非受益阶层的“佃户”,“给知县打枷过的”,“给绅士掌过嘴的”,“衙役占了他妻子的”,“老子娘被债主逼死的”,还是专业人员的医生,包括自己的母亲,无一例外。从“吃人”的动机来看,无论是出于忠君(易牙),出于饥荒(易子而食),出于孝道,出于憎恶(食肉寝皮),为了报仇(徐锡林),或是为了惩罚罪恶(狼子村吃了“大恶人”),理由万端,结果却完全一样:“吃人”。而且,竟一连吃四千多年。纵观历史,环顾现实,“吃人”实在是太常见,太普通了,最后,连“我”也不能保证定然没有吃过人。简直是无人不吃,无时不吃,无处不吃,不受自然与社会条件的影响,完全没有阶级的分别,总归是吃的。
这里的“吃人”与“杀人”有些关系,但又远远不仅是“杀人”。因为,杀了之后还要“吃”,而“吃”才是作者认为最严重的。这是一个大关键,决不能轻易放过去。这里的“吃人”并不需要以杀人为直接前提。比如,用被处决的犯人的血蘸馒头吃来治病,药典上说的“人肉可以煎吃”,割下自己身上的肉给父母吃以徵孝道。这里,“吃人”的人或者无须自己杀人,或者被吃的人不一定要死。包括街上打孩子的女人只是嘴上说说“我要咬你几口”,在作者看来也全属于“吃人”,至少已经有了“吃人”的端倪。
很明显,《狂人日记》的作者认为:“吃人”是一种普遍现象,是普遍存在于人性中的一个恶劣品质。那种绞尽脑汁,无论鲜腐,都定要“吃”上几口的渴望,那种对人的血腥和肉味不可遏制的嗜欲,那种眼光(作者一再写到眼光),那种口涎,都很容易令我们想到“食人族”,想到同类的自相残食的Kannibalismus。我认为,作者严厉批判,同时又感到回天无力的,正是这个Kannibalismus。作者显然认为,Kannibalismus是人、至少是中国人身上难以去掉的,最恶劣,最低级,最肮脏,最可憎恨的一种本性。
今天普遍的说法认为,《狂人日记》中的“吃人”象征了礼教对自由精神的压抑与摧残。纵观全篇,我们完全找不到这方面的证据,连一点暗示也没有。正相反,所有在这里出现的,有关“吃人”的历史、传说和现实都是物理的吃人、肉体的吃人。特别是那个常吃死肉的海乙那的比喻所给出的提示,令我们知道,此处的“吃人”决非针对具有自由精神的活生生的人的行为。因此,除去将这个“吃人”理解为Kannibalismus,实在别无选择。
在确认了“吃人”的普遍性之后,作者表现出了对“吃人”深刻的憎恶与恐惧,强烈谴责了一切“吃人”的行为。不仅吃死人或把人吃死是不能容忍的,就是仅仅吃一片肉也是完全不可以的,并认为这就是吃全人的开端。更要紧不能放过的是,作者并没有对佃户杀吃“大恶人”表示丝毫的理解与同情,而是严厉批判了任何对吃人行为的“理解”(“预备下一个疯子的名目罩上我。将来吃了,不但太平无事,怕还会有人见情。佃户说的大家吃了一个恶人,正是这方法。这是他们的老谱!”)。
按照目前的讲法,作者因同情革命党,而特意提到了徐锡林的被吃。但是,在作者眼中,徐锡林被恩铭的卫士所吃,与“大恶人”被佃户所吃,毫无分别,都是不能原谅,不能理解的!作者在此完全没有照顾到任何阶级的立场。
古代吃人很常见么?
三国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没开化的民族很多。
公元304年,慕容鲜卑大掠中原,抢劫了无数财富,还掳掠了数万名汉族少女。回师途中一路上大肆**,同时把这些汉族少女充作军粮,宰杀烹食。走到河北易水时,吃得只剩下八千名少女了,慕容鲜卑一时吃不掉,又不想放掉,于是将八千名少女全部淹死,易水为之断流。
史书记载羯族军队行军作战从不携带粮草,专门掳掠汉族女子作为军粮,羯族称之为“双脚羊”,意思是用两只脚走路像绵羊一样驱赶的*奴隶和牲畜,夜间供士兵**,白天则宰杀烹食。
鲁迅将中国传统文化“仁义道德”斥为“吃人”,你怎么理解呢?
因为有人用“仁义道德”束缚和禁锢住人的思想,将他们随意摆弄。
仁义道德“吃人”?
鲁迅在《狂人日记》中将传统文化的精义“仁义道德”斥为“吃人”,为何斥其为“吃人”?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仁义道德”否定了人作为“个”的存在。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3]221为何说其否定人作为“个”的存在?主要有两点可以展现:一、“仁义道德”将人置于纷繁的伦理关系中,只见义务,不见权利,个人遂被繁杂的关系和义务所吞噬。二、“仁义道德”规定了严格的等级秩序,在这一等级秩序中除君主外,其余各级均受上级压迫,下级是上级之附属物,全无自主之权,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妇女更是几千年来深受此等级秩序之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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