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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数据库(中国文化数据库)

2、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3、互联网+文化为何要保留传统文化的特征?使现代人无法看懂6、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代表建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一、代表建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这就社会经济的发展,重要的是我们更应该要懂得去传承我们的优秀文化。代表建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我认为这对于我们国家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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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中医最早出现在什么时候?

在我们国家,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了解我们国家有着5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我们国家,我们有很多非常优秀的传统文化,然而,这些传统文化也是被我们一直传承。作为中国人,我们非常的骄傲,我们拥有这么多瑰宝,同时我们也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保护这些文化遗产。代表建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在我们国家,我们都知道中医是非常有名的,然而很多人也许都不知道中医最早出现在什么时候吧!据我所知,中医最早应该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

一、代表建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

这就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越来越发达,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看到了很多人的生活水平,逐渐的提高,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也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保护我们的文化,保护我们的传统优秀文化。重要的是我们更应该要懂得去传承我们的优秀文化。代表建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我认为这对于我们国家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有利的,同时也有利于一些科研人员对于这些方面的研究,因为中医本来就是我们国国家的文化瑰宝。

二、中医也许最早是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

作为中国人,也许我们都能更了解我们中国的文化历史,同时也能够带着我们中国这么久以来的历史故事。春秋战国时期那会儿好像每个国家都在打仗,所以我想认为中医也许最早出现的应该就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因为那会儿带兵打仗,很多人都会受伤,所以可能需要用到医疗方面的治疗。哦,那时候的技术并不像现在这么发达,医疗技术不会像现在这么好,所以可能中医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吧!对于我来说,我也并不知道具体的时间,所以可能对于一些科研人员,他们才能够对中医文化有很深的了解,所以他们也应该会知道,对于中医有着怎样的历史文化?

每个人生活在自己的生活当中,我们也许都在接受着文化的熏陶,同时也受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每个人生活在中国,我们都知道中医的文化,然而,中医文化博大精深,我们都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传承。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保存工作,加强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第五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扶持,并在其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文化馆(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十五条 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互联网+文化为何要保留传统文化的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文化获得一种新态,它既是被传播内容也是传播方式。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巨大的信息源和信息元,极具开发价值,而开发、激活和重启传统文化的“通路”又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文化传播也必然要考虑到终端及其用户的接受习惯与体验。作为既是内容也是形式的传统文化,其信息构成的双元性和传播途径的多元性,决定了它的呈现效果和传播态势。

所谓双元性,一是传统文化固有的、本质的内容必须存在,没有了这些,“传统文化”不成其为“传统文化”;二是传统文化中能够与时代相结合的部分,或者是能够按照合理的逻辑推演而出具有时代性的元素,可加以细致地挖掘和阐释。传播途径的多元性,就要综合考察接受终端的特性,比如门户网站传统文化专题栏目、古典诗文数据库及其界面与构成、文学艺术与古代文化常识App、古代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等,都必须认清接受群体的构成和需要来对载体进行全面的设计和规划。

古代中国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建筑、器物、文献和艺术品,其中大部分被收藏或陈列在公立博物馆、图书馆以及美术馆中,它们是人们了解传统文化的主要媒介和途径。虽然传统模式下的常设展览和策划展览,依然对为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知识普及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建立和完善关于物质资料的数据库并以适当方式实现开放共享,也是相关部门应予尽早完成的计划。

今年9月起,北京故宫博物院在武英殿、延禧宫举办“石渠宝笈特展”,展出283件清宫内府旧藏书画珍品,其中包括神龙本《兰亭集序》卷《伯远帖》《游春图》等重量级经典名作,结果“入宫”人数爆满,游客参观质量下降,服务效果未能达到预期。其实,故宫博物院完全可以配合特展,在既有的“端门数字馆”实体数字展厅之外,为移动终端搭建有关“石渠宝笈特展”的网络实时动态全息数字化平台,让更多人不必到现场就可“身临其境”。同时,还可以此次特展为契机,持续性地通过互联网公开和分享一些关于清宫内府书画收藏、古代书画装裱修复和养护方面的知识与图文信息,相信对于文化艺术常识的普及不无裨益。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不仅能够借助经典文本了解传统文化形式,更可以进一步考虑通过转换因果关系对之进行多维呈现。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古典诗词,其中宋词盛行于花间樽前的饮宴雅集之上,所谓“北宋有词以应歌,南宋有词以应社”,生产传播环境更易,词风与内容也随之改变。今天,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分享经典词作以推绎构想传统社会的生活场景与民风民俗,借助博物馆公开和个人提供的名物资料、音乐知识、文本信息等,搭建网络空间沟通联动平台,促进艺术、文学、历史专家和爱好者的资源与信息优势互补,全方位立体地展现传统文化的魅力。

文化,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当生活方式发生改变,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发展传播方式也会发生改变。从早期的口耳相传到后来的传抄题壁,从金石的铭刻镌铸到丛帖的槌拓摹写,记录手段与传播技术的更新,不仅促进了知识的积累,更引发由观念聚合重组而产生的思想变革与突破。反之,理念的传播和更新也催生出新的生活方式的实现,不论创新、协调、绿色,还是开放、共享、共赢,都是生活发展中的理念,也是发展理念下的生活。

传统文化是有关社会历史生活的积淀,丰富的物质精神资源蕴含着巨大的转化势能和可待激活的“引爆点”,让古典参与现实生活和现代生产并不矛盾,传统文化也并非像我们以往所认为的那样,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互联网+”新业态背景下遭遇无可避免的边缘化。恰恰相反,在积极谋求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同时,传统文化开始全面深入地参与到当下社会协调解决道路中来,在政治多元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时代,传统文化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互联网和“互联网+”也必将赋予传统文化全新的载体形式,由此归纳和激发我们对于生活方式的新一轮想象

2025年前将全面复兴传统文化,哪些方面是最值得关注的?

2025年前将全面复兴传统文化,哪些方面是最值得关注的?

《意见》指出: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一、总体目标

《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宏观指导,提高组织化程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内容。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统筹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点项目。修订文物保护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律,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重要任务

1、贯穿国民教育始终

《意见》提出:要加强党史国史及相关档案编修,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实施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实施国家古籍保护工程,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制度,加强中华文化典籍整理编纂出版工作。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藏革命文物普查建档制度。

2、保护传承文化遗产

《意见》提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不断提高文化交流水平。支持中华医药、中华烹饪、中华武术、中华典籍、中国文物、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走出去。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让更多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推进国际汉学交流和中外智库合作,加强中国出版物国际推广与传播,扶持汉学家和海外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中国图书,通过华侨华人、文化体育名人、各方面出境人员,依托我国驻外机构、中资企业、与我友好合作机构和世界各地的中餐馆等,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对延续和发展中华文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对外开放日益扩大、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快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迫切需要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迫切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迫切需要加强政策支持,着力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3、指导思想

——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立足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解决现实问题、助推社会发展。

——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秉持客观、科学、礼敬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不复古泥古,不简单否定,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不断补充、拓展、完善,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

——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4、总体目标

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建功立业过程中培育和形成的基本思想理念,如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思想,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思想,惠民利民、安民富民的思想,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借鉴。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5、中华传统美德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多样、珍贵的精神财富,如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处世方法,文以载道、以文化人的教化思想,形神兼备、情景交融的美学追求,俭约自守、中和泰和的生活理念等,是中国人民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情感样式的集中表达,滋养了独特丰富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人文学术,至今仍然具有深刻影响。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人们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

有人说白话文和简体字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破坏和毁灭?因为白话文导致文言文的失传,使现代人无法看懂

这种说法有失偏颇。需要厘清两个问题,文言文和白话文,繁体字和简体字。

文言和白话的问题,从五四到现在一直在讨论,其实“文”“言”分离在唐代就开始了。唐代的话本小说和唐代文人的文章,并不是一个系统,口语和书面是不同的。因为二者之间的隔阂,阻碍了文化的传播,所以“我手写我心”,文言合一,推行白话文是有进步意义的。就现代汉语来说,我们依然能感到口语和书面语之间的区别,不过大多在语体上。另外,语言是发展的,比如汉代人口语说“竖子不足与谋”,我们现在看是文言的句子。语言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不推行白话文,文言文自身也会有新变。所以不存在说推行白话文就无法研究古代文化了,就失传了,那文化也太脆弱了。

繁体与简体。文字是符号,只不过汉字是表意的,繁体从形态方面确实反映出更多的意义信息。但如果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为什么不去写甲骨文,那更加原汁原味?文字只是工具,能够负载信息即可,如果这个工具更轻省一些又有什么不好呢?你想了解文字附加的信息,有字源数据库等等,都可以作进一步的了解。

语言文字只是载体,只要文化传承的土壤在,文化的内核在,文明传统就依旧发挥力量。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作家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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