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
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
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
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
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
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
“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
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
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3、人为贬抑诉讼、追求无讼的司法原则
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价值。千百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就是“和为贵”,封建官吏在审判中更是以避免诉讼、注重调解、息事宁人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无讼”“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
4、“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的希望。
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5、体恤民情、谨慎刑罚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当中,基于民本思维和德主刑辅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当中也有不少体恤民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这些可贵的法律特质和文明传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重要的历史参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 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