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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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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春秋时期文宣王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主要提倡的是仁义道德,有孔曰成仁,孟曰取义的说法,但是纵观整个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却是不受到重视的。战国时代,各诸侯国都在争夺霸业,与儒家的思想有冲突,像梁(魏,魏国首都大梁)惠王请孟子,不过是做做礼贤下士的样子罢了,实际地位还没有阴阳家的邹衍高,梁王称邹衍为“先生”,叫孟子为“叟(老头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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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是先秦诸子百家学说之一,周公及三代礼乐,乃后起儒学之先导,周礼制定之地洛邑成周,乃中国儒学之祖庭。几千年来,为历代儒客尊崇。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后来以此为基础逐渐形成完整的儒家思想体系,影响深远。

儒家学派为历代儒客尊崇,对中国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学”、“儒家”、“儒教”这些概念要分清。儒学作为一种学说,儒家作为一个阶层,儒教作为一种信仰,三者相同也不同,需要区分开来。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仁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具体指的是儒家学派的思想,由春秋末期思想家孔子所创立。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司马迁在《史记·孔子世家》中说:“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故殷,运之三代。”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说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是自己的思想本色。

谈谈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 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 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自此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司法权亦更趋集中、完善。

(二)典型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综合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统治:奴隶社会君主之“命”即为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他们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②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作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在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到“十恶大罪”,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引“礼”入法,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然而与此同时,却又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

③诸法合体并用。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④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的光芒

中国传统与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不同,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土生土长的与中国传统文化血肉相连的理论法学学科。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质无不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其原型。

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质来看。由于社会、历史、文化等原因,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不具有明显的质的独立性或排他性。这表现在法律思想与诸如哲学思想、政治思想、经济思想、教育思想等常常是密如凝脂般交融在一起的。站在古代思想宝库的庐山面前,正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这一特征也许和古代法律、法学发展得不充分相关。中国古代法律、法学没有获得古希腊、罗马那样充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中国古代文明走着与西方恰恰相反的道路。因此,在中国古代,一种较为精湛的思想观点,常常是贤智者在纵观整个社会生活场景并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创造出来的。比如《论语·为政》有一段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大意是,作为统治者,如果用政令和刑罚来治理人民,人民可以循规蹈矩不去违法犯罪,但内心深处仍存有违法犯罪的念头,因为他们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应当远离的;如果对人民施以宽容的德政,让人民富足起来,再进行忠孝仁爱的道德教育,使人民从内心里树立道德信念,这样,自然会做到自我约束。这段话的内涵应当说兼涉政治思想、经济思想、伦理思想、教育思想、法律思想的。而这些思想都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一个反映,是中国传统文化园地上的树木花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成果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思想者的品格来看。古代的法律思想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思想家、社会集团、学术派别等思维主体的思维成果。一定的法律观点和理论是一定社会集团的政治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在中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常常是身兼多种社会角色。比如,周公是西周初的摄政王,是政治家兼思想家。他提出“以德配天”的神权思想解决了当时的信仰危机和政治危机(新政权的合法性)。他还提出区别对待的刑法政策和区别犯罪行为人主观状态(故意、过失、累犯、偶犯)的思想。但是他很难称得上是一位确切意义的法律思想家。比如,孔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做过三个月的鲁国司寇(主掌司法)。他的“德主刑辅”、“亲属相隐”主张对封建法制影响极大。但他也不是确切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战国时期的法家人物,大多参与变法实践并身居要职。他们重视法制,对法律的研究亦颇深入。他们在诸如法律的起源、特征、职能以及立法、司法政策方面所达到的深度,常常使其他学术派别相形见绌。但是,由于他们作出了与传统文化决裂的姿态,故而当秦朝灭亡之后,法家学说便遭到冷遇,连他们重视法制、研究法律的优点也被当做瘟疫一般抛弃掉了。在整个封建社会,著名的思想家大都因通经而入仕,因入仕而有功,因有功而成名。他们既是国家的官吏,又是民众的教师。他们也涉足司法事务,但那只不过是行政和教化的辅助手段。当儒家经典成为钦定教材和通往官府的敲门砖之际,研究法律便成了左道旁门,而讼师们便被斥为“讼棍”。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法律思想便失去了自己独立的形象和价值,成为官方御用学术的婢女。在中国古代,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欧洲工业国家的那种“职业法学者阶层”。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生产传播者本身就是传统式的人们。他们都自觉不自觉地用传统的价值观和方法来审视法律问题,并付诸实施。这就使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密不可分。

从法律实践的风格来看。法律思想作为法律实践的表现形式是以实际的立法、司法活动为对象的。因此,立法、司法活动的发展水平从总体上决定着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当然,一定的法律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立法、司法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社会大变革时代尤为明显。

在中国古代社会,立法、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常常是为着维系社会整体利益的。这种社会整体可以表现为家族、贵族、阶级和国家。法律正是在维系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来塑造个人的义务。当家族首长、国王、皇帝成为家族和国家利益的代表时,法律自然要求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承担一系列义务,并把这些义务道德伦理化。因此,社会的统治集团一方面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同时更多的是运用宽惠的仁政和道德教化来实现其政治目标。于是,立法司法成为国家施政的一个帮手,一个失去独立品格的配角。朝廷不急于亦不便于把一切行为规范尽可能地加工上升为法律规范,因为大量的风俗习惯礼仪早已悄悄地拱卫着天子和族长的权威。在司法活动中,地方行政首长与其说是充当法官的职能,勿宁说是担任着社会教师和平民父母的职能。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条文却有悖情理之际,法官们便毫不犹豫地援引天理人情来修补法条,用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方法拯救成文法的锈蚀和僵化。而天理人情就在儒家的子曰诗云里面,他们在十年寒窗之际早已谙熟在脑且刻骨铭心了。一个有学问的大儒常常不屑于背诵法律条文,且更藐视只谙条文不明法理的俗吏。他们在疑难案件面前表现得沉着自信,他们的判决书写得既有鲜明的个性又有深厚的理性,既不悖乖国法又符合人情,足以为后人欣赏、仿效和援引。面对亲戚之间的争财争地之讼,他们便摇身一变成为循循善诱的教师,屈尊于农舍,对他们诵读《孝经》、《论语》,最终使他们幡然醒悟,捐弃前嫌,抱头痛哭,从而实践着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教导。

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传统的风俗习惯(礼)通过判例被加工抽象成为法律条文,宣示着凛然不可犯的权威;另一方面,大量的传统风俗习惯(礼)仍保存在社会生活中,等待法官们去寻找和发掘。事实上法官们在读书时就已经完成了寻找和发掘的工作,因为儒家经典不仅仅是敲门砖,学子们在举起砖头之前早已把它们的精神牢记心中了。而在中央政权鞭长莫及的广大农村,传统的风俗习惯(礼),通过家族长辈和地方贤达们主持的调解活动,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以上从法律思想的特质、思想者(思维主体)的品格、法律实践的风格来看,中国法律思想不仅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而且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各种的法律思想

儒家学派建立在西周礼法基础上,以崇古尊君为中心思想.崇古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儒家的起源--

《汉书·艺文志》:"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叙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为最高。"

有人认为儒者是指一种以宗教为生的职业,负责治丧、祭神等各种宗教仪式。"儒本求雨之师,故衍化为术士之称"(《国故论衡·原儒》)。

《说文解字》:儒,柔也,术士之称。据郭沫若考证,"儒"本是鄙称,儒家这一称号,也不是孔子自家封号,而应是墨家对孔子这一学派的称呼。

庄子后学评论儒家,"性服忠信,身行仁义,饰礼乐,选人伦,以上忠于世主,下以化于齐民。将以利天下"(《庄子·渔父》) 。

儒家的发展――

儒家在先秦时,和诸子地位平等。而且,在秦始皇时受到重创,便是所谓的"焚书坑儒"。再至汉代,汉王朝以继承三代中原文化正统为其文化建设的基本路线,而这三代中原文化正是儒家六经,孔子以继承华夏民族文化著称,因而儒学本身便是华夏民族的文化精华。由于宗经而尊儒,这也是儒家交上好运的原因之一。 孔子作古,"儒分为八"(《韩非子》),其中主要有两派,一是孟子出子思一系传道,二是荀子出子夏一系传经,这便是先秦儒学……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降,先有今文经学为官方经学。《汉书·艺文志》载:"武帝末,鲁共王怀孔子宅,欲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也。"此后,便有了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之分。古文经学家提供了阐释学的一重经典模式,便是"我注六经",以文字训诂、名物考释等为手段来阐释文本的意义,这种偏重学术问题不注重政治人生的考据学,到乾嘉时代盛极一时。今文经学家也提供了阐释学的一重经典模式,便是"六经注我",借助经典来阐述时代精神或者发挥自已的新见解,程朱理学陆王心学便是沿着这一路数下来的。之后古文经学一代大师郑玄以古文经学为主,兼纳今文经学,结束了相争两百年的今古文之争,"郑学"而后延绵。除汉代今古文经学外,魏晋南北朝时有"南学"与"北学";唐朝又有融"南学"和"北学"于一炉的义疏之学,这便是汉唐经学……

至北宋,儒家学者为应付佛老的挑战,便抛开了汉唐儒家偏重学术问题不注重政治人生的形式。以直接了当的形式来阐述经典中的义理,讨论人性、人心、天命、理气等等形而上的哲学命题。这便是"理学"。但理学也包括了明清两代的理学和心学,所以又称"宋明理学",其派别很多,周敦颐"濂学"、邵雍"象数学",二程"洛学"、张载"关学",朱熹"闽学",陆王"心学"等……

到五四时期,虽然儒学遭到空前大难,但现代新儒家已经萌发。在一片"打倒孔家店"的声浪中,在儒学受到空前挫折的背景下,梁漱溟挺身而出,为孔子辩护,揭举儒学复兴的旗帜,成为新儒家的前驱。

广泛意义上的新儒家有:第一期主要人物有梁漱溟、熊十力、贺麟、张君劢、钱穆、冯友兰,第二期牟宗三、徐复观、唐君毅、方东美,第三期杜维明、刘述先,第四期也已出现,但还未经学术界定论。从那时到现在的80多年中,以此为志业者大有人在,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现代新儒学已成为20世纪中国的三大重要思潮之一(另一是马克思主义派,一是自由主义的西化派)。

现代新儒家有"儒家资本主义"的说法,而且预言二十一世纪,儒家将在继秦汉儒学、宋明理学后,经过创造性的转化,迎来第三次辉煌的大发展。

儒家主要代表人物――

孔子、孟子(稳坐儒家第二把交椅)、荀卿、董仲舒、程颐、朱熹(继孔子后最博学的大儒)、陆守仁、王阳明。

儒家的特征――

其一、以孔子为先师,为思想领袖;

其二、以《周易》、《尚书》、《诗经》、《礼记》、《左传》等书为经典;

其三、在思想上形成了仁与礼的一种张力结构;

其四、由内圣而外王,通过内体心性成就外王事功之学;

其五、尤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并将之运用到政治实践中,成为指导性的原则。

道家学派中心思想:清静,不要作为,任凭事物自然发展。这样做在表面上看起来是柔弱的,会马上倾覆,可是实际上不但不会倾覆,反而更为坚强,因为它的发展是辩证的,极弱即是极强,后退即是前进,酒杯太满了必定溢出来,月亮太圆时必定缺下去。主张不要进取,只要耐心,不作为就是有作为,自然演进就是纳入规律。道家是古代最有影响的哲学学派。《汉书·艺文志》云: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创始人老子死后,道家主要沿两条路线继续发展,一条是"无为主义"的政治学,盛行于战国和西汉初期的黄老学派,这派主张"无为而治",另一条是"任自然"的人生哲学,对后代产生深远影响的老庄学派。道家思想,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

老子思想的源流脉络,不很清晰,古文献缺乏,地下考古也没有发现证据。但从老子所从事的工作,从《道德经》、从庄子等人的文献中透露出的情况看,道的思想并非始于老子。

老子曾为周守藏室之史,这个收藏室,相当于现代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珍宝馆的综合。收藏室不但收藏了周朝和武王前周人的书籍、史官记载、珍宝物品,还有一百多大小诸侯国的历史文字、上古遗书,各国的供奉,记载了各氏族渊源,夏商遗民遗物,我们都知道大禹所制的九鼎,也在这里。老子在这里,接触到了大量的当时和上古的遗书,为他的思想打下了基础。

华夏文明肇始于伏羲,兴盛于黄帝,那时的文化,勉强说,是一种巫史的文化,产生了易的思想,由此衍生出的,还有阴阳术、神仙术等。礼的思想,最初也是产生于对祖先、天地、鬼神的祭祀。春秋时期,诸子百家对混沌的古文化凿开了七窍,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突破。孔子继承了周礼,并用仁的思想予以阐发传播,老子阐述了道的思想。我认为,老子参考了大量古籍,如含有道的思想的《伊尹》、《太公》、《辛甲》、《鬻子》,这都是较早时期的。特别是受到了《易》的思想的启发后,才写出了《道德经》,具体的例子就不说了.

墨家思想的核心:博爱与和平。墨家――先秦学派之一,创始人墨翟,世称墨子,这也就是墨家之名的由来。

《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说:"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此其所长也。及蔽者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清庙之守",意思是管理庙中事物,演习郊祀或其他祭祀礼仪。春秋初的尹佚,便是"清庙之守"。 据说他的传人史角居于鲁国,墨子曾前往学习。

墨家理想人格讲究"任侠","墨子之门多勇士"( 陆贾《新语·思务》)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崇侠尚武,而"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则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侠肝义胆。

《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可见墨子是从儒家分出来的。墨子并对儒家学说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从而树立起自己的一面旗帜,在战国时成为与儒家相抗衡的引人注目的"显学"。"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显学篇》)。而经过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墨学由显学逐渐变为绝学。

法家思想的核心: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威,法律是帮助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儒家思想是保守的,认为社会是退化的,最好的永远是最好的,而最好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不如过去,未来不如现在,所以必须事事以古为法,至少也要保持现状。道家的思想是逃避的,把人生的富贵尊荣,看得都像天际的浮云,绝不追求,也不跟人竞争,如果有人竞争,他们就立刻退让,使对方在没有对象之下自行崩溃。墨家思想是宗教的,像一个苦行僧,无条件为他人分忧,在人类未能全部快乐之前,他们不单独快乐。法家思想是一种统御术,认为崇古是一种罪恶,最好的时代不是过去,而是现在。只有君主严厉的实行法治,才能发挥国家的功能,完成秩序与和平。 儒家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学派。做为华夏固有价值系统的一种表现的儒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学术或学派。一般来说,特别是先秦时,虽然儒家是最有影响的学派,但也只是诸子之一,与其它诸子一样地位本无所谓主从关系。

以孔子为代表阐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

一、主要内容

儒家思想精髓是主张"仁义" ,以“仁”核心,“仁”即“爱人”。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论点,提倡“忠恕”之道,又以为推行“仁政”应以“礼”为规范。

重“学”与“思”的结合,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和“温故而知新”等观点。主张以仁孝治国,注重人的自身修养,要与身边的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二、意义

作为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学派,儒家思想代表了封建的根本。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道德,在纷乱当中凝聚了力量,使其成为中国古代最庞大的文化核心。

同时儒家思想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把学在官府变成了有教无类,这使得传统文化教育能够传播到整个民族,可以为整个民族打下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

现如今,儒家思想依然是许多中国社会民众所信奉的核心价值观,这使其成为中国文化以及民族传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影响

儒家提出一系列道德范畴、命题、思想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宝库。同时塑造了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品质。“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理想信念的鼓舞和凝聚作用,成为中国以德治国的一大特点和政治优势。“过犹不及”的辩证思维体现了高超的处世方法和领导艺术。丰富的教育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教育传统的主要内容,对现代素质教育仍有启迪意义。

当然了,也有消极影响,儒家思想是为封建迷信政治制度服务的,带有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理论,是封建统计阶级用来宣传大一统思想,巩固皇帝的中央集权地位的工具。

其中“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的中心。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以后,把诸子百家自由宣传学术思想和政治主张的权利剥夺了,阻碍的其他文化的方展,且对人们思想产生严重的束缚。

扩展资料:

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他提出“仁”,具有古典人道主义的性质:主张“礼”,维护周礼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儒家文化后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文化。

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

4、魏晋之际出现的玄学用老庄思想解释儒家的易经,这是为士族辩护的一种消极思想。《周易》、《老子》、《庄子》称之为“三玄”。

玄学主张君主无为、门阀专政,主要活动在洛阳。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和竹林七贤。

5、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反对佛道的观点。

6、宋代理学。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

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

7、明中叶的王阳明反对朱熹把心与理视为两种事物的观点,创立与朱熹相对立的主观唯心主义理论——心学。理学由客观唯心主义向主观唯心主义演变,说明它已经走到极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儒家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儒家思想概述

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儒家思想的形成

儒家学派之前,古代社会贵族和自由民通过“师”与“儒”接受传统的六德(智、信、圣、仁、义、忠),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术)的社会化教育。从施教的内容看,中国古代的社会教育完全是基于华夏族在特定生活环境中长期形成的价值观、习惯、惯例、行为规范和准则等文化要素之上而进行的。儒家学派全盘吸收这些文化要素并上升到系统的理论高度。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日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一变“学在官府”而为“有教无类”,使传统文化教育播及到整个民族。这样儒家思想就有了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为全社会所接受并逐步儒化全社会。但是儒家学派固守“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荀子·王制》)。 儒家思想的内涵丰富复杂,封建皇权逐步发展出基础理论和思想,即讲大一统、讲君臣父子和讲华夷之辨。

儒学对中国的影响

儒学在中国存在几千年,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依然存在巨大的潜在影响,这种影响在短期内不会消除。不过由于中国大陆官方意识形态等种种原因,许多人仍无法纠正对儒家的偏见,以至儒教无法在中国大陆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

不少人仍然认为“儒家思想”是“四旧思想”而需要破除,这和韩国对儒教致力保存过去文化的态度截然相反。形成儒教发源于中国却昌盛于韩国的尴尬局面。不过由于道德败坏等各种社会问题的日趋严重,少部分良知者已重拾起这份民族的宝贵遗产,中国大陆学者目前正努力编纂《儒藏》(藏,音zang4)以弥补历史遗憾(三教中,道教有《道藏》,佛教有《大藏经》,惟儒教无自己的经藏),传承和弘扬儒学。儒教对中国人的正面影响要多于其负面影响。

儒家思想的精华

我省书法家协会顾问、省书协主席团全体成员,以及来自文化机构的专家、学者100多人参加了研讨,北京大学教授、著名学者张辛博士作了学术报告。张辛博士在讲话中对中庸文化作了探讨,他认为,发源于山东的“中庸文化”是孔孟对世界的重要文化贡献,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中庸”就是强调“善”

对于“中庸”的概念,张辛介绍了自己的观点。“‘中’是适合,‘庸’是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而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就可以长久,就是‘善’。”作为传统文化,张辛认为“中庸精神”就是适度把握,按照适中方式做事,并力求保持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

“中庸”核心是礼乐文化

论坛上,张辛博士对发源与齐鲁大地的“中庸精神”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张辛认为,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而山东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发源地,从山东走出来的孔子、孟子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是中国文化的宝贵资源。

对于中庸精神与书法的影响,张辛表示,“中庸精神是儒家思想的精华,中国文化就是以中庸精神为核心的礼乐文化。”此外,中庸思想对中国古典艺术精神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书法艺术的发展过程中,中庸思想具体物化为对“中和之美”的追求,从两汉、魏晋南北朝到宋元明清,一直发挥着或隐或显的作用。

“文化没必要一味与国际接轨”

对于中华民族宝贵的传统文化,张辛认为我国现有的一切都是以传统为基础的,他特别强调与传统接轨。“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张辛介绍,现在很多外国思想家正在反思社会的运行模式和走向,并感觉到了其中的潜在危机。很多思想家反思的结果就是:把目光投向中国,而他们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庸思想。

“中庸精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和重要性必将日益显现出来,目前这一点已经有所表现。”张辛认为,中庸之道是世界上最具有连续性的文化,也是中国众多文化流派中最具有价值的核心精神和观念。“所以,我们要强调与传统接轨,兼容其他文化的优秀精神,而没有必要一味盲目强调与国际接轨。”

德治主张

同孔子的仁说和礼说相联系,在治国的方略上,他主张"为政以德",用道德和礼教来治理国家是最高尚的治国之道。这种治国方略也叫"德治"或"礼治"。这种方略把德、礼施之于民,实际上已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信条,打破了贵族和庶民间原有的一条重要界限。

孔子的仁说,体现了人道精神,孔子的礼说,则体现了礼制精神,即现代意义上的秩序和制度。人道主义这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对于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任何一个政府都是适用的,而秩序和制度社会则是建立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孔子的这种人道主义和秩序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思想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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