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正文

分摊交易(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二、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一、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可将其已出人民币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未还部分的90%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

今天给各位分享分摊交易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兴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细则

;     兴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信用卡单笔分期付款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这两种分期方式也有各自的规定。了解更多分期细则问题可查看: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二、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账单分期付款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已出账单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其已出人民币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未还部分的90%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金额限为其已出人民币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未还部分的 90%,最低为100元,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 95561及手机短信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 3期、6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仅可申请期数为12期的账单分期。持卡人暂不可选择其他金额(包括低于已出人民币账单的消费交易未还部分 90% 的金额)申请账单分期付款。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当日的还款交易不计入已还部分。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当期账单日之后、到期还款日的1个自然日之前(不含到期还款日),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手机短信申请账单分期业务截止时间为截止日17:00之前。

      4、持卡人在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本期账单只需在到期还款偿还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如持卡人未偿还本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将作为逾期处理;如持卡人未对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进行全部偿还,将视为未全额还款,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期。

      5、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不参与本业务。

      6、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账单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其他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内容。

      7、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2)、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参看《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介绍》内容。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8、持卡人申请的账单分期交易一经成功办理,不可进行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9、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申请分期的金额将作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0、用于办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账单分期付款交易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账单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在卡片到期的下一期账单一次性全额下账,持卡人须全额清偿。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4、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账单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 进行申请,经本行信用卡中心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5、退货

      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16、如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7、如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 16 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8、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9、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二、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元及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 95561及手机短信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之前(不含当期账单日),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业务截止时间为截止日17:00之前。

      4、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通过手机短信申请消费分期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若客户同一张卡片下有多笔金额相同的消费均满足消费分期申请条件,编辑并回复相应短信后将自动为本账期内交易时间最早的一笔消费申请消费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不参与本业务。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8、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 3 期、6 期、12 期、18 期、24 期(每期为一个月)。 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仅可申请期数为12期的消费分期。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4)、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参看《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介绍》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原消费交易金额所占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0、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消费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在卡片到期的下一期账单一次性全额下账,持卡人须全额清偿。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4、分期期数更改

      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后,如需要调整分期期数,需在账单日之前(不含账单日)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并重新申请。

      15、撤销

      持卡人若要对尚未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时,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 95561 进行申请或在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进行办理。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6、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 进行申请或在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进行办理,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本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7、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若需要对消费分期交易进行撤销或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 15 、 16 条项进行办理。

      18、本行信用卡中心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9、若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 18 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0、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1、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公司债券发行费用分摊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发行费用分摊标准是什么?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的处理,可以参照如下思路: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计入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中。分摊交易费用后,对于发行方来说,自己承担的实际利率是高于市场的实际利率的。那么这个时候需要计算包含了相关税费的债券的实际利率,比如债券负债成分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分摊的交易费用为20万元,那么这里对于发行方来说,债券的公允价值其实就变成了880万元了,因为发行方实际是支出了费用的,相当于是收到的发行收入减少为880万元了,那么应该按照新的公允价值880万元来计算实际利率。也就是说,发生了交易费用后的实际利率和市场上的实际利率是不一致的,此时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二、相关知识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都是以融资为目的,但配股和增发对公司来说,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包括公司的 公积金 盈余,和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方面。发行可转换债券也需要审批,但重点在于公司的还债能力,即它的赢利能力。而且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行使权力,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这个对客户而言,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公司融资。而到时换成股票,对公司来说,等于进行了次再融资,所有相对而言,具有一些优势! 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方式,对 上市公司 而言,它可以为公司募集到跨到生产,进行产品更新,提高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同时,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因为债券的发行具有评级制度,这个可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转换成股票,想对而言,这等于再融资,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 公司债券是金融市场的工具之一,有着繁荣的发展,有着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着相应的法律来处理可以为您带来说不清的收获,当然如果不是,那结果也是无法预测的。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高,也会有许多的企业和公司会发行企业债券,因为企业债券不同于国家债券,高收益的同时也会代表拥有着高风险,所以公民在进行投资和选择投资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机构,并且要选择承受能力范围内的产品。

二手房交易费用分摊问题(徐州地区)

二手房交易的主要费用是三项:最大的是向财政交纳契税,徐州地区有文件规定的,由买者一人负担(属于最后一项手续);另一项是产权过户费和公证费,即换成你的产权证和公证处的公证费用.按规定由双方共同负担.第三项是交土地税和领土地证.土地税的税率徐州地区有明确规定,由买者一人负担(费用较大).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怎么分摊?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的处理,可以参照如下思路: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计入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中。分摊交易费用后,对于发行方来说,自己承担的实际利率是高于市场的实际利率的。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合同总价优惠,单价怎么分摊出来

在会计实务中,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新收入准则下,为了使交易价格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那么面对不同的交易情况,又如何对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呢?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时需要依照单独售价的比例?

公司按照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和现行准则差别最大的部分就是“控制”。

关于分摊交易和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